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已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会议通过,自起施行。本解释共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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