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
2、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和机构;
3、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的上述机关相应部门;
5、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6、军队系统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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