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表中按直接法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必须与补充资料中按间接法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等。
2、正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必须与补充资料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相等。
3、正表中“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与“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之差必须与补充资料中“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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