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内务条令》第十四条规定,军人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2、士兵军衔包括士官衔级和义务兵衔级。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选取的士官,截止服现役满、、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3、套改的士官,截止服现役满不满的,授予下士军衔;满不满的,授予中士军衔;满不满的,授予上士军衔;满不满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不满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不满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
4、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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