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系统黑名单保存,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超过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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