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没有被扣押,那么一般可以开。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5、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6、法律依据: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10、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