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同时,保监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中也指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3、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
4、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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