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条件:(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内不得变更。(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元。(有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
2、申报程序流程如下: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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