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高和失信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但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因为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费”可能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也可能是因为被迫负债或其他原因。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对象,只可能是被执行人本身,不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但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对象除了被执行自己,也可以用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3、【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7、(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8、(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9、(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10、(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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