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职责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2、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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