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2、判官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宋沿唐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明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3、判官是地方长官的僚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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