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2、《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证证明需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司名称并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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