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发给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因私赴另一国家的人员、或其他需要给予礼遇人员的一种签证。签证颁发国根据本国法规和国际惯例,给予持证人应有的尊重和礼遇。
2、颁发对象:一般是身份高但又未持有外交护照的人员或已卸任的外国党政高级官员及知名人士。中国礼遇签证发给来华访问的卸任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外交部长、前驻华大使、其他高级官员、知名人士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持用外交护照的有影响的外国在野党领袖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应发给礼遇签证者。
3、有效期: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
4、入境次数: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
5、停留期: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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