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控发票”仅指游离于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票是否已开具、纳税人是否无法联系无必然联系。
2、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
3、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
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5、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6、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7、在认定“失控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两项机制:
8、将纳税人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号段与已按期抄报发票的号段进行比对,前者多于后者的部分即为失控。
9、如果纳税人日后补充抄报了“失控发票”信息,则税务机关应立即对这部分发票恢复为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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