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各级的法院和检察院名义上和同级政府是平级,但其首要领导:院长、检察长都是要比同级政府首官要低半级的。
2、比如国务院总理是正国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均为副国级,以下各级都以此类推。
3、不过,从宪法修正案发布以后,新增国家监察机关,也就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与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并列的第四个机关部门,四者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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