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属于公益性事业。
3、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