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单的主要性质有:仓单为有价证券;仓单为要式证券;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为自付证券。
2、【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