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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