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的类别有:
2、(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3、(二)妇幼保健院;
4、(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四)疗养院;
6、(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七)村卫生室(所);
9、(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九)临床检验中心;
11、(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13、(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14、【法律依据】
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聘用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报发照机关审核批准。不准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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