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中、小学)可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2、《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3、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4、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5、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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