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
2、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月内编制完成(即一至四月份),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季报由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即第一季报在四月份,第三季报在十月份)。
3、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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