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类别分为,分别是视力残疾、言语残疾、多重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肢体残疾。
2、视力残疾: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不包括或视野半径小于。
3、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4、多重残疾:是指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多数兼有智力残疾。
5、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的声音及言语声音,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的疾病。
6、智力残疾: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界亦称“智力落后”“智力低下”“弱智”“智力迟钝”“心理逊常”“心理缺陷”“精神发育迟滞”等。
7、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
8、肢体残疾:因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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