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正二品。负责监察、纠劾事务,兼管审理重大案件和考核官吏;
2、清代改以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都察院主官,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都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开始时满员级别设为一品,汉员级别为二品;
3、顺治十六年,将满汉两员均设为二品;康熙六年,升满员为一品,到康熙九年又改为二品;到雍正八年将满汉御史俱升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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