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节第四十四条规定,无票乘车时(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除按规定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的票款。
2、因为‘买短乘长’从短票终止站到实际下车站的区间都应该视为无票,故而需要加收票款并非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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