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2、小档口:建筑面积在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且每层建筑面积在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4、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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