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5、(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6、(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7、(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8、(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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