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制发;
2、内容的特定性,人民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3、时效的规定性,各级人民政府的议案,应当而且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则不能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4、行文的定向性,议案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主送机关也只有一个。
5、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合提交人大议案审议的事项, 必须是重要事项, 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 办法措施, 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 才有可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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