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书转让是通过在银行票据后加盖印章并指明接收单位,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的事项。
2、银行票据的持有人转让票据,应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之后将银行票据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同时向被背书单位交验有关证件,以便被背书单位查验。
3、被背书单位对收受的银行票据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与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
4、银行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票据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票据的签发人在票据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票据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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