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6、(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7、(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8、(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9、(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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