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隶属关系:是指企业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的分类。
2、根据国家标准GB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地区(州、盟、省辖市)属企业、县(旗)属企业、街道属企业、镇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乡属企业(包括乡办企业和乡镇企业局所属的镇办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局机关办的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企业,应按照以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中央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的非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工业企业,填入“其他”一项。单位属于哪一项,就填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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