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3、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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