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白银两,分还清,年息,本息共计约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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