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妊娠月以上(含月)早产、顺产和实施助产手续生产的,按每次生育定额标准补助。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生产的,按每次生育定额标准补助,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第一胎,且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顺产,剖腹女的没交生育险,男的交了,可以领上述金额的一般)。
3、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的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生育医药费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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