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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