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解释,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住宅底部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2、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方米。
3、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
4、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商场。
5、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
6、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
7、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营业场所。
8、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
9、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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