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个直辖市: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
2、五个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西藏自治区(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内蒙古自治区(蒙)。
3、两个特别行政区:粤Z为港澳进入内地车辆。
4、省: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河北省(冀)。山西省(晋)。江苏省(苏)。
5、浙江省(浙)。安徽省(皖)。福建省(闽)。江西省(赣)。山东省(鲁)。河南省(豫)。湖北省(鄂)。
6、湖南省(湘)。广东省(粤)。海南省(琼)。四川省(川)。贵州省(贵)。云南省(云)。陕西省(陕)。
7、甘肃省(甘)。青海省(青)。
8、在牌照的编排规则中,位于省份简称后、代表车辆所在地市的英文字母不能使用I和O这两个字母,但由于政法机关的通勤车辆号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车管所直接发放的,因此并不受这一限制的约束,“某O・XXXXX”就成了各地政法机关车辆的专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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