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好色-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但丁的标准是‘过份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2、二)饕餮-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但丁的观点是‘过份贪图逸乐’)
3、三)贪婪-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4、四)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因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懒惰是‘未能全心爱上帝,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具体来说包括懒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满足及无责任心)
5、五)愤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与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
6、六)妒忌-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
7、七)骄傲-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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