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刺史,职官,汉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
2、汉武帝元封五年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
3、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各部置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
4、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5、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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