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商品的贷方表示结转的发出商品的销售成本。
2、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
3、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
4、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帐户组织核算。
5、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借记该帐户,收到货款后,按发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垫运杂费贷记该帐户,由购货单位退回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在该帐户的贷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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