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2、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前发放。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4、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
5、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6、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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