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2、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3、(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4、(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5、(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6、(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7、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8、说明:
9、留置措施是人民警察在现场当场对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盘问措施。
10、而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刑事强制措施。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用法。
11、因此,留置不是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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