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可以在出院结账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共同结算。
2、法律依据:
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6、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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