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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