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出身”,应填写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或参加革命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分,阶级成分应以土改或土改复查和民主改革时划定的为准。
2、不论出身劳动人民家庭还是出身剥削阶级家庭的军人、干部、职工的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职业来定。
3、如干部、军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份来定。
4、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结论的,即按改变后的填写。
5、未经组织确定改变结论的,个人不得自行改变,未划成分的。
6、可按习惯填写,但应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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