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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