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玉之罪:百姓本没有罪,因身藏璧玉而获罪。原指财宝能致祸。后亦比喻有才能、有理想而受害。
2、出自:《春秋左传桓公十年》。
3、原文如下: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 版权声明
本信息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