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防止未验收项目及不合格项目被本工序和下道工序掩盖。
2、隐蔽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审定,或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
3、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根据需要由监理通知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4、隐蔽工程验收采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项目签证”。
5、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部签收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时内到达现场,如果超过时未到现场,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并做好隐蔽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以认可,并共同承担责任。
6、未经监理现场验收,施工单位自行隐蔽,监理有权提出重新检查,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恢复隐蔽前状态。
7、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或经检查发现问题后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监理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签证分别由施工单位和监理部分头管理,并作为工程文件之一保存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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