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2、(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3、(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4、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6、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7、(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8、(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9、(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0、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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