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月流产的,享受产假;怀孕满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3、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产假,丈夫护理假,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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