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对于多次乱停乱放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车辆不得在城区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放;不得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放;不得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以内的路段临时停放;不得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以内的路段临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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